世纪瑞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5-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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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

问询函》的回复

[2015]京会兴专字第 0201005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我们、会计师)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涉及会

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 11.(2)标的公司向关联方实现的销售收入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

额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主要为部分项目未完全确认收入和部分合同根据业务性质

需缴纳增值税所致,请补充披露相关合同具体内容、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原因、

需缴纳增值税的具体金额,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答:1、苏州易维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维迅、标的公司)向关

联方实现的销售收入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具体原因

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易维迅与关联方签 易维迅向关联方 产生差异原因

期间 关联方名称 订的合同金额 实现收入(不含

(含税价) 税价) 未达到收入确

销项税额

认标准

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348.54 6,157.25 670.89 520.40

易程(苏州)软件股份有

2014 年 1,274.77 1,125.44 149.33

限公司

小计 8,623.31 7,282.69 820.22 520.40

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76.84 819.89 49.19 3,107.76

2015 年

1-6 月 易程(苏州)软件股份有

1.23 1.05 0.18

限公司

小计 3,978.07 820.94 49.37 3,107.76

2、相关合同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主要原因为

(1)2014 年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a、易维迅与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

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太原南站(行包库)行包管理信息系统增加安装集成管

理平台、综合显示系统、广播系统、监视系统、门禁系统、安全检查仪及综合布

线工程;太原南站(行包地道)增加广播系统、监视系统及综合布线工程。合同

总金额为 3,284,058.00 元,该项合同尚未开始履行。

b、易维迅与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

同(太原南站旅客信息系统)》,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增加太原南站旅客信息系统及

客票系统备品备件;太原南站 VIP 候车室增设安检查危设备 1 套,实名制验票系

统设备 2 套;在太原南站西站口设置 10 套实名制验票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3,371,512.00 元,该项合同 2014 年已完成部分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达到收入

确认标准金额 1,466,561.00 元,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金额为 1,904,951.00 元。

(2)2015 年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主要原因为 a、易维迅与易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自动售票机购置合同》,最终客户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枢纽改造

工程建设指挥部,合同总金额为 3,001,056.00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设

备正在安装,客户未完成对设备验收的工作,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未确认收

入。b、易维迅与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对沈阳铁路局下属的鞍山车务

段、大连站及大连北站、大连车务段、沈阳北站、沈阳车务段、沈阳站(含局综

控中心)、四平东站、长春车务段、长春站及长春西站、吉林车务段等客服系统

维护维修服务合同,因为合同服务期限为 2015 年全年,易维迅运维技术服务收

入确认的原则是在服务期内技术服务已提供并通过客户考核,根据所签订合同

约定的服务期限,均匀确认收入,所以易维迅在 2015 年 1-6 月份按照实际对客

户提供运维技术服务的期间且该期间技术服务已通过了客户的考核,确认了

2015 年 1-6 月的运维技术服务收入,对按照合同约定尚未执行部分不符合收入

确认原则,未确认收入。

核查结论: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易维迅收入确认原则及确认期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 11.(3)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同关联方对外签订的

销售合同金额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请补充披露相关合同具体内容、项目成本明细、

双方承担比例及会计处理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答:与关联方签署合同金额和关联方对外签署合同金额差异主要集中在

2014 年度,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合同名称 最终客户 合同金额 转包易维迅金额

长春站行车指挥 中铁二十三局

中心新建工程物 集团电务工程 455.00 166.00

资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易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南站 TVM 维保 北京铁路局北

806.40 182.40

外包 京南站

小 计 1,261.40 348.40

北京南站客服系 北京铁路局北

805.00

统保修服务合同 京南站

塘沽站客服系统 北京铁路局塘

140.00 870.14

保修服务合同 沽站

天津站(武清站)

易程(苏州)软件股份 北京铁路局天

客服系统保修服 609.00

有限公司 津站

务合同

武广线客服系统

湖南联创杰能

维保服务支持合 300.00 129.39

科技有限公司

小 计 1,854.00 999.53

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为易维迅在成立之前,作为关联方维护维修事业部

时,单独承接并向最终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对该部分业务合同发生的项目成

本在易维迅成立之前在关联方存货科目归集,易维迅成立之后,关联方将上述

合同转包给易维迅,转包金额为原合同金额扣除对应的项目成本。

易维迅为上述合同后续发生的项目成本先在存货科目中归集,并在达到收入

确认标准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关联方按照其转包给易维迅的合同金额计入存货科目,在相关项目达到收入

确认标准之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核查结论: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易维迅与关联方之间承担项目成本的方法

是合理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北京世

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的签章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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