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港航股份有
致:深圳赤湾
市海问律师
北京市
关 赤湾港航股 公司 2015 年度第三 股东大会的
法 书
启者:
敬启
北京市海
海问律师事务 简称“本所”)是具有中 共和国(以下
本法律意见
称“中国”,为本 ,不包括香 门特别行政区
政区、澳门
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
台湾 。根据《中 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共和 法》 会规则》以 律、行政法规
他有关法律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本所接
规范 份有限公司(以
湾港航股份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列席公 2015 年度第三次
下简 次临时股东大
以下简称“本
(以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关法律及公司
根据相关 规定,本所律 仅就本次股东
和见证,仅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会的 员及召集人 的表决程序和
股东大会的
结果发表法
决结 股东大会所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及议案所表述
案内容以及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事实 表意见。本所 给本所律师的
公司提交给
料(包括但不
不限于有关人 民身份证、授 人营业执照
书、企业法人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
真实 印章均是真 或复印件均与
料的副本或
或者原件一
本或 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在深圳市赤湾石油大厦 8 楼第一会
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2
1. 《关于补选潘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 《关于补选余世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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