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5-81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下午2点45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
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00 至2015年9
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
融中心C座4层1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王宏董事长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1,772,49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2.8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9,981,92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2.5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90,56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33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791,06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3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90,56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33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
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6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6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1,772,4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关于签署<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焱 朱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