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函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本人郭洪生,系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英装
备”)、沈阳蓝英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英自控”)、中巨国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巨国际”)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中巨国际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蓝英装备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500 万股;蓝英自控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蓝英装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 万股;中巨国际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蓝英装备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0 万股。至此,蓝英自控与中巨国际累计减持蓝英装备 1,150
万股(占蓝英装备总股本的 4.26%)。2015 年 5 月 19 日,中巨国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蓝英装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0 万股,
连同蓝英自控减持的股份,累计减持 1,6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1%)。蓝
英自控与中巨国际减持蓝英装备累计达到 5%时,没有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
止卖出蓝英装备股份(但减持股份之后履行了披露义务,并对前期减持做了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对蓝英自控及中巨国际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
份数为 300 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 8,817 万元。
本人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蓝英装备股份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
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
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
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因此,
本人已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的相关行政
处罚。本人接受监管部门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对本人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
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的处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
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对本次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蓝英装备股份的违
法行为,本人已进行深刻反省,并将以此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
度的学习,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合法合规运作,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为此,特向蓝英装备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