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6 1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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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

录》”)以及《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证监会公告[2015]8

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视网信息

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司”)的委托,就《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授予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期权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期权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期权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2、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公司董

事会确定具体的授权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

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3、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1 月 13 日作为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3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6 万份股票期

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期权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

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议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以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

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2

满足《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时,本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以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期权授予的具体授权日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具体授权日。

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1 月 13 日作为公司第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期权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以 2015 年 11 月 13

日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36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856 万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前述授权日不属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以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3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

本次期权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授权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以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 蕊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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