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乐视网
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并不存在差异。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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