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2 证券简称:仙琚制药 公告编号:2015-050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9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8,708,111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93 元,
共计募集资金 88,146.34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586.63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 86,559.71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
行费用 364.8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6,194.84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
告》(天健验〔2015〕42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
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账
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为1207051129201272655(以下简
称“专户一”);
(二)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为1207051129201272779(以下简
称“专户二”);
(三)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为 1207051129201273158(以下
简称“专户三”)。
截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一余额为 550,00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甲
方原料药产业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二余额为 200,00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三余额为
115,597,089.47 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旭东、赵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