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3 证券简称:蓝英装备 公告编号:2015-061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英装备”)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即蓝英装备实际控制人郭洪生先生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7 号)
(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郭洪生违法减持蓝英装备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举行了听证,听取了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我会决定:
1、责令郭洪生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
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郭洪生予以警告。
3、对郭洪生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郭洪生超比例减
持行为处以 420万元罚款,对郭洪生合计罚款 4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经公司询问,郭洪生先生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郭洪生先生就此事项委托公司发布其致公司所有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致
歉函》。
3、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7 号)。
特此公告。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