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邱晔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5 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下

称 《 规 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现场会议参

加办法等事项。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在珠海唐家湾镇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 6 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5 日—2015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

00—2015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 公

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截止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 人,

2

代表股份数 175,441,34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0.8956%(其中,持股 5%以下

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42,5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123%),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数

175,437,34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0.8944%;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4,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01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41,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2.债券期限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3.债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4.发行方式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5.发行对象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6.募集资金用途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7.偿债保障措施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8.本次债券增信措施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9.发行债券的上市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10.决议的有效期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6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399,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票 3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765%;反对 38,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882%;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7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76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3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无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 于 原 议 案 的 修 改 和 临 时 提 案 的 提 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8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吴友明

经办律师: 李间转

邱晔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吉大景山路东大商业中心 7 楼 703 室。

9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金资本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