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北京市 中银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汇源光通信 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5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吉 泰 五 路 118号 凯 旋 广 场 ⒊ 31⒄ 邮 编 :61O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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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Te丨 :Ⅱ B-∞ 焖 2306 传 真 /Fax∶ ∞ ⒏ Bs鲳 2116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北 京市 中银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四 川 汇 源光通信股份 有 限公 司
⒛ 15年 第三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 意见书
致 :四 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 的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 下简称 “《规则》”)的
规定,北 京市中银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四川汇源光通
“ ”
信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⒛ 15年
“ ”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 东大会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 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该 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
1.现 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 ;
2.公 司于 ⒛ 15年 10月 30日 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lwww.cninfo。 ∞m.Gn)和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日报》上的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届董
事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⒛ 15年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于 ⒛15年 1O月 31日 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和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日报》上的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补充说明公告》 ;
3.公 司于 ⒛ 15年 11月 12日 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 lwww。 cninfo。 ∞m.cn)和
《中国证券报》 、 《证券 日报》上的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4.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⒛ 15年 11月 10日 )的 股 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 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5.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
公 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 司所提供 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 ,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 以影响 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 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 ,随 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除此 以外 ,木 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 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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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 师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按 照 律 师行 业公认 的 业 务标 准 、道德
规 范和 勤勉尽 责精神 ,对 本次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 召开 及公 司提供 的 有 关文件 和
有 关事项进 行 了核 查和 现场 见证 ,现 就 本 次股 东大会 涉 及 的相 关 法律 事 项 出具
意 见如 下 :
一 、 关于本次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和 召开程 序
1.根 据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
会于 ⒛ 15年 10月 30日 在 巨潮资讯网 l-.cninfo。 ∞m.cn)和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日报》上刊登 了定于 ⒛ 15年 11月 16日 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⒛ 15
年 10月 31日 在 巨潮资讯 网 lwww.cninfo。 ∞m。 cn)和 《中国证券报》 、 《证券 日
上刊登 了公 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说明公告 ,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
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时间、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开地 `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
席对象、会议 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 东的具体操作程
序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事项。
2015年 11月 12日 ,公 司董事会在 巨潮资讯网lwww。 cninfo.∞ m.cn)和 《中
国证券报》、《证 券 日报》上刊登 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⒛ 15
年 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2.2015年 11月 16日 下午 14:sO,本 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 四川省成都
市人 民南路三段 2号 汇 日央扩 国际广场 ⒛ 楼 ⒛Os室 公 司会议室召开 ,现 场会
议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 东大会同时亦遵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供 网络投 票。网络
投 票时间分 别为: (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5年 11月 16日 (星 期一 )上 午 ⒐ 30~11:30,下 午 13:O0~15:00;
(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 网投 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 ⒛15年 11月 15日 (星
期 日)15:00至 ⒛ 15年 11月 16日 (星 期一 )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二 、关于召集人 资格 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2、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 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公 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 授权委托书,并 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
有限公 司提供的投 票结果统计数据 ,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加 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
如下 :
(1)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现 场会 议 的股 东 3名 ,由 于 关联 股 东 明君 集 团科 技
有 限公 司 回 避 表 决 ,出 席 现 场会 议 的 有 效 参 与表 决 的股 东 2名 ,持 有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东 代 表 公 司股 份 11,OS7,m5股 ,占 股 权 登 记 日公 司股 份 `总 数 的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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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 加 本次股 东 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共 278名 ,代 表公 司股份 30,235,4田
股 ,占 股 权登 记 日公 司股份 总数 的 15。 b3%。
综 上 ,出 席 本次股 东 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共 计 ⒛ 1人 ,由 于关联股 东明
君 集 团科 技 有 限公 司回避 表 决 ,所 持 股份 不计 入 有 效表 决数 内。 因此 ,参 加 现
场会议 有 效表 决和 参 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共 计 ⒛ 0名 ,代 表公 司股份 纠 ,'2,BO3
股 ,占 股 权登 记 日公 司股 份 `总 数 的 21。 弼 %。
3、 出席 、列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人 员
除 上 述股 东、股 东代表 及 委托 代理 人 外 ,公 司部分董 事 、监 事 、董 事会 秘
书 出席 了本次股 东 大会 ,公 司部分 高级 管 理 人 员列席 了本次股 东 大会 ,本 所律
师 见证 了本次股 东 大会 。
经 本所律 师 审 查 ,本 次股 东 大会 召集 人 及 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人 员资格 符
合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则》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呆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 下议 案 : 《关于董事会提请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
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 。
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 案或新的提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
会 审议且在公告 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按 照 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 于网络投 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
同时对 中小投 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的投 票结果,本 次股 东大会审议结采如 下 :
审议 《关于董事会提请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
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 决结采 :
同意 硐 ,9田 ,0O3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⒛ %;
反对 ⒛4,800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
弃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 硐 ,000,000股 不计入
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 。
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 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结果 :
同意 硐 ,叼 8,0O3股 ,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 下股份 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月殳份 总数 的 99,29%;
反 对 ⒛ 4,BO0股 ,占 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以 下股 份 的股 东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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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股 ,占 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以 下股 份 的股 东有 效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
3、 本 次 股 东 大会 会 议 记 录 由 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公 司董 事 签 署 ,会 议 决议 由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公 司董 事 签 署 。
经 本所 律 师 审 查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及 表 决 结 呆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 则》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 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 为,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
召集人 资格合 法、有效 ;本 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呆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 见书一 式两份 ,每 份具有同等 法律 效力。
(本 页以下无正文,为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银 (成 都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崽见 书
(此 页无正 文 ,为 《北京市中银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
通信股份 有限公 ⒛1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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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 师 :何 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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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黄 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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