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核电: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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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15-07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11月10日以邮件通知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

3、,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其中董事张志强、独立

董事俞鹂、刘正东、黄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会议由董事长王雪欣先生主持,另有公司 3 名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同意聘任李政军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同意聘任孙铁光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同意聘任刘志颖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李政军先生、孙铁光先生、刘志颖先生

1

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聘任李政军先生、孙铁光先生、刘志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李政军先生、孙铁光先生、刘志颖先生的简历附后。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结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增设核电事业部(特种产品事业部)、石化装备事

业部、能源装备材料事业部。调整后公司设立部门如下:核电事业部(特种产品

事业部)、石化装备事业部、能源装备材料事业部、综合办公室、财务部、投资

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6 日

2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李政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

曾在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工作,曾任玛努尔(烟台)工业有限公司任生产部长、副

总经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烟台台海

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

限公司总经理。

李政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25716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政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

责惩戒的情形。

孙铁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

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高级工程师、副总冶金师、

技术管理部部长兼党委书记、常务副总裁,中冶京诚(营口)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孙铁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孙铁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

责惩戒的情形。

刘志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第二技术处科研管理科副科长,第

二技术处处长助理兼科研管理科科长,中国一重锻冶处副处长、锻冶处处长兼齐

3

齐哈尔铸锻焊研究所所长,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第二重

型机械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志颖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志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

责惩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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