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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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通过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

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15 年 11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1,318,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107%。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7%。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2、 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

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相关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311,341,289 票、弃权 0 票、反对

3

15,000 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9952%。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冰 经办律师:许 迪

施伟钢

2015 年 11 月 16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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