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李政军先生、孙铁光先生、刘志颖先生的个人简历,前述人员均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
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政军先生、孙铁光先生、刘志颖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俞鹂 刘正东 黄旭
201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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