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定期检查报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青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 辉 联系电话:0755-8371 6909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 超 联系电话:0755-8283 5815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袁辉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上半年 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是
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是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1-
持续督导定期检查报告
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是
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是
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是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 是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是
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是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不适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用,未
义务 发生关
联交易
不适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用,未
-2-
持续督导定期检查报告
发生关
联交易
不适
用,未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发生关
联交易
不适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用,无
务 对外担
保
不适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用,无
债务等情形 对外担
保
不适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用,无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对外担
保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否,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请见
注1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是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注 1: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下,同意使用最
高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监事会、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
用于委托理财的余额为 12,600 万元。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3-
持续督导定期检查报告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请见注 2
注 2:“长青转债”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发行,2014 年 7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2014 年 12 月 29 日起进入转股期。公司 A 股股票自 2015 年
1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48 元/股)的 130%(17.524 元/股),已触发江苏长
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约定的提前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赎回“长青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长青转债”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长青转债”;公司将在首次满
足赎回条件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即 2015 年 2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3 日)在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刊登赎回实施公告三次,通告“长青转债”持
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公司共公告了二十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截至 2015
年 4 月 15 日,“长青转债”尚有 24,800 元未转股,本次赎回数量为 248 张,赎
回金额为 25,519.20 元,“长青转债”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摘牌。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不适
用,未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对外提
供财务
资助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不适用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注:针对每个问题逐项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和
进一步的整改计划。
不适用。
-4-
持续督导定期检查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辉
保荐代表人:
许 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