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
度要求,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
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史佩浩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事项。史佩浩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对
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
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
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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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