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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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15-088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述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巨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78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2,165,898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0.85 元 ,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999,999,993.30 元。扣除支付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销费用、保荐费用

合计 18,83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81,169,993.30 元。上述募

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14GZA2015)。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是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之一:“高端

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和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的原实施投资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公司

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原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厂区内。

该项目投资总额 8,000 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使用拟投入该项目的募集

资金。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和广州市国

土 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 使有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 合

440116-2015-00003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将位于广州科学城开

泰大道以南、发源路以北的宗地(编号:KXCD-D1-6)出让交付给巨轮(广州)

智能研究院。为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实力,开拓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高端智能产

1

业,吸引高端优秀人才,夯实未来发展基础,公司决定将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

巨轮(广州)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广州)智能研究院”),

实施地点变更为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发源路以北。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在未来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趋势下,公司将积极响应“中国制造 2025”

战略和《广东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的实施,

立足于工业 4.0 技术前沿,着眼大型高效智能装备成套技术,建立和完善研究开

发中心,促进公司加强高端智能精密装备方面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

战略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聚集和培养一批高级研发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有效提升公司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公司董事会认为,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更加符合公司

未来战略规划,借助区位优势和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和配套,能够更好地垂直整

合公司智能板块业务,降低公司整体营运成本,有利于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长

远发展。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政府将对落户企业在办公场地、研发、税收、设

备购置补贴、采购、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一系列的扶持,鼓励产学研合作,引领

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智能装备新型研发机构,大力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

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9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本次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

2

于借助广州市的区位优势,吸引高端优秀人才,同时能够更好地垂直整合公司智

能板块业务,降低公司整体营运成本,有利于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

此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监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变更事宜,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高端智能精密装

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巨轮(广州)智能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实施点变更为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发源路以北,其变更实质未

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议案的审批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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