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
于借助广州市的区位优势,吸引高端优秀人才,同时能够更好地垂直整合公司智
能板块业务,降低公司整体营运成本,有利于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
此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事项。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