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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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宝钢特钢韶关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关于与广

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宝钢特钢韶关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2.本次交易目的是为了有效促进公司特棒产线的发展,聚合公司优势资源,通过机

制创新,产销研一体化运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及拓展现有业务,提升特钢产品市场

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经营效率的提升。

3.本次交易转让定价以评估结果为基础,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

二、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与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佳租赁”)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获得生

产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对《关于与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与祥佳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1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5 年 11 月 16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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