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凤凰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美柯、王惠梅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
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南京市湖南路 1 号凤凰广
场 A 座 2807 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告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
身份证明、委托书、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列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25 人,代表
股份 1,866,190,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3%。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合并统计现场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为:
会议以 1,866,159,80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
1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16,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中
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