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5-11-16 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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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现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实施机制,从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

制度,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满足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

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

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遵循重视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非因特别事由

(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

利润分配。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

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八)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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