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讯
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
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
未对通知中明确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8,583,0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2980%。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5,318,9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3%。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143,901,93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003%。(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5,318,9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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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情
况如下:
议案 1 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还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784,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01,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4%;反对 87,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26%;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4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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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叶正义
张晓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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