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 2015-04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 353 号《裁决书》和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 368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 353 号
《裁决书》的情况
该案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银租赁)与公司合同纠纷做出的裁决。(有关本案情况
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3 日、4 月 10 日、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裁决情况:
(一)公司向招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山乐电天威
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欠付招银租赁第
十五期租金余款 13171.37 元中的 51%即 6717.40 元;
(二)公司向招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电天威公司
欠付招银租赁的第十六期至第二十期租金 52196670.85 元中的 51%即
26620302.13 元;
(三)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为计
算基数,向招银租赁支付自逾期日至乐电天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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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日前(即 2014 年 12 月 16 日)的违约金的 51%,即 29404.36 元;
(四)本案仲裁费 265141 元由招银租赁承担 5%即 13257.05 元;
公司承担 95%即 253209.655 元。鉴于招银租赁已预缴全额仲裁费,
故公司应向招银租赁支付本案仲裁费的 95%即 253209.655 元;
(五)对招银租赁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二)、
(三)、(四)项所涉款项,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
完毕。本仲裁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 3680 号民
事判决书的情况
该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乐电天威公司、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作出的终审判
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 2014 年 11 月 5 日、12 月 23 日、2015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
日报》的临时公告。)
一审判决情况:确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乐电天威公司的债权
29110 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乐城他项(2011)第 3032 号土
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土地、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 201409160311
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房屋、2013.03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机器
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对乐电天威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乐电天威公司追偿。
终审判决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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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事项,公司已于 2014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
债。公司已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以[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 18 号受理。
公司存在被执行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 353 号《裁
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 3680 号《民
事判决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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