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 – 10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 年 6 月 27 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
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分损失,部分鲍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
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养殖海域内。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产品,
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 800 万元。同日,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向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 2,800 万元。(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42)。
2011 年 8 月,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
提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请诉
讼索赔金额 3,120 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 5,920 万元;以荣成分公司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58)。
2013 年 1 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海
事初字第 63 号”,判定荣成分公司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 34,882,399.84 元,
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荣成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此后,公司向青
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
1
2013-04)。
201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鲁民
四终字第 81 号”,裁定:(1)撤销(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
(2)发回青岛海事法院重新审理。(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76)。
2015 年 8 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
重字第 1 号”,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2)驳回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78)
此外,本次诉讼发生期间,公司连续在定期报告中对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
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
二、最新进展情况
长青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特
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再
行支付上诉人养殖损失费 1169 万元;(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用(原审、重审)和鉴定费用。
本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现提
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 2
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抢险保证金 800 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上诉人
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下发《通知》,通知我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交纳
二审诉讼费,上诉事实成立。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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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根据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
冲回预计负债 35,360,881.84 元。现因双方上诉,诉讼事项最终结果尚存在一定
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 1169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
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通知》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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