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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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和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

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5、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使用前次结余超募资金追加投资佛山星宇车灯有限公司

“汽车车灯生产及配套项目”的独立意见

追加投资佛山工厂项目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公司依据当前财务状况,

提出使用前次结余超募资金 14,128.32 万元(该金额含截止划转当日

实际孳息和银行手续费净额,以资金划转当日银行结息为准)追加投

资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结余超募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决策程

序符合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上述结余超募资金追加投资佛山工

厂项目建设,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孝全、田志伟、王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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