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15-055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启月街 299 号,独墅湖
会议酒店;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祥祯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348,89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61.7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43,298 股,占公司总股
数的 6.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648,344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61.3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0,5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4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99,348,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42,89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99,348,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42,89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99,348,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42,89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9,348,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42,89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郭昕、潘继东进行现
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