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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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15

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

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

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

否一致。

4、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等有关事项。2015 年 11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

2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召集的程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 年11月13日下午14:30 在湖北省

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公司综合楼九楼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谭少

群先生出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冯东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1月1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

月13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3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

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18人,均为2015 年11月6日15:0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189,564,2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109%。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30人,代表股份数85,357,564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11.982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4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事项:审议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根据规定,与该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4,848,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47,826,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478%;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福星股份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

方芳

刘强

2015 年 11 月 13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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