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120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四、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5-117)。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
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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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5:00至2015年11月13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新都化工办公楼一
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嘉云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
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8,688,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40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28,587,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2302%。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0.0100%。
(四)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00%。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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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关联股东邓伦明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需回避表决。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28,438,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因关联股东邓伦明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需回避表决。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28,438,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688,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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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泽雄律师和杨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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