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江西
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央广场 B 区元创国际 1810 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
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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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
3、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登记办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4、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
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5、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 998 号绿地中央广场 B 区元创国际 1810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梅强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
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409,643,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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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
议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7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3,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9,706,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51%。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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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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