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本保
荐机构”)作为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汽车”或
“公司”)201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海马汽车拟以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
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32 号)批准,公司向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8 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98,802,395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2,950,146,318.71 元。募集资金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到
位,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准
验字[2010]第 5006 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将 24.5 亿元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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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对子公司——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商务汽
车”)进行增资,用于海马商务汽车 15 万辆汽车技术改造项目;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将 5 亿元的募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方式投
入到子公司——海马轿车有限公司(原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马轿车”),用于海马轿车汽车新产品研发项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海马轿车汽车新产品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
用完毕。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 240,981.70
万元。
二、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
29,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12 个月,自
公司董事会同意且资金转出之日起计算。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全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三、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目前产销量逐步增长,所需的营运资金也相应加大,流动资
金有一定缺口。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九届四
次会议决定将 29,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同意且资金转出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规
定,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本次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按一年期存、贷款利率测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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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可为公司节约 942.5 万元财务费用。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闲
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资金,将用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同时,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因项目建设加速推进造成提前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负责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由此形成的流动资金缺口由公司自行解决。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银河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九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因此,
本保荐机构同意海马汽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9,000 万元用于暂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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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
见》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钦亮 张 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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