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聘任高级管理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徐安龙、李智钦、李学军、解传明、李贤、刘
新礼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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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李耀忠 张惠宁 王宁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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