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控股股
东借款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保证公司流动资金需要,向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人民币 2150 万元是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转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
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
响。
三、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
民币 21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欣 王富强 苏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