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15—122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219,040,35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0.1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数 219,031,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8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数 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颜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9,032,1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63%;反对股份数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37%,弃权股
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反
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9,032,1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63%;反对股份数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37%,弃权股
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反
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为母公司、天泽软控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9,032,1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63%;反对股份数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37%,弃权股
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此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反
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9,032,1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63%;反对股份数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37%,弃权股
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反
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刘苑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