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机床: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5-11-13 03: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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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董事会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了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

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

身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合理进行分红,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合理

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拟提出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并由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

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确因特殊原因不

能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分红比例并说明原因。

4、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增长情况,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5、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实施一次年度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尽职履责,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3、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公司除分配年度股利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可分配中期股利。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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