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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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对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拟进行的调整、股权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

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等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投资基于 LTE 的宽带无线指挥

调度系统项目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有助于本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能

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实现。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拟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之一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

菁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林菁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林菁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部分股票的关联交易,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修订稿)

以及林菁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林菁先生应当回

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新元:

王国华:

张学勇:

吴玺宏:

卞师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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