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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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

报告书》(以下简称“《36 号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佳讯飞鸿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予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调整为四名,分别是林菁、方德-香山 5 号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方德-香山 5 号”)、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

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调

整为不超过 25,142,749 股。发行价格为 26.90 元。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

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条件及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拟投资基于 LTE 的宽带无线指挥

调度系统项目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有助于本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能

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实现。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新元:

王国华:

张学勇:

吴玺宏:

卞师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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