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杨兆宁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宗维海先生主持。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156,857,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总数 156,857,32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1,534,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06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34,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
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宗维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2 选举殷玉荣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3 选举姜汉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4 选举徐安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3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5 选举孙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6 选举赵晓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1 选举李耀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2 选举张惠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3 选举王宁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1 选举王淑萍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1.2 选举卢琦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1.3 选举陈翠兰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三项议案分别获得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樊军东 杨兆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