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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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杨兆宁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宗维海先生主持。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156,857,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总数 156,857,32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1,534,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06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34,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

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宗维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2 选举殷玉荣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3 选举姜汉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4 选举徐安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3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5 选举孙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6 选举赵晓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1 选举李耀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2 选举张惠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3 选举王宁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1 选举王淑萍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1.2 选举卢琦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1.3 选举陈翠兰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6,857,3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三项议案分别获得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樊军东 杨兆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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