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科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2 1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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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2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四)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6 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六)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1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00,630,14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6.74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人,代表

股份 59,894,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7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40,735,3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747%。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259,4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0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4,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175,3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北京风秀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冯鑫先生属于《关于对外投资北京风秀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2,029,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9,47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63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9,47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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