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2 1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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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15-085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

11月12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6

栋33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志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2,684,75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8.518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579,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9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74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0%。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根据合并统计结果,不存在重复投票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

议。

四、提案及表决情况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

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公司办公室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请详见2015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司《关于变更经营

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62,659,75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6%;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8,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4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62,659,75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6%;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8,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4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62,659,75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6%;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8,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4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62,659,75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6%;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8,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4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熊林律师、张劲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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