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的《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1、本次依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
为主要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
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4、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0
股调整为1,30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并同意184
名激励对象获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