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3 13: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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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的《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1、本次依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

为主要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

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4、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0

股调整为1,30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并同意184

名激励对象获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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