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关于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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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 2015-05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力”)、江苏博汇

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汇”)、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海力”)。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为江苏海力银行借款美元 4,000 万元提供担保,包括本次担保已实际为其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美元 4,000 万元。

2、为江苏博汇银行借款美元 4,000 万元、人民币 19,000 万元提供担保,包括

本次担保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9,589.66 万元、欧元 6,800 万元、

美元 4,000 万元。

3、为山东海力融资租赁金额人民币 40,000 万元提供担保,包括本次担保已实

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的议案》、《关于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为山东海力化

1

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的 2015-050 号公告)。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完成上述部分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签署了

《32102011501100000769 号贷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江苏海力向国开行申请的外

汇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款美元 4,000 万元,贷款

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8 日止。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

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随着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方式:保证人在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与国开行签署了《3210201501100000777 号、3210201501100000778

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江苏博汇向国开行申请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和外汇短期流

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根据主合同一的约定,借款人向质权人借款人民币 19,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一年(即从 201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止)。

根据主合同二的约定,借款人向质权人借款美元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即

从 201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止)。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

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署了

《法人保证合同》(编号:德润深法保合字(2015)第 0012-1 号),为山东海力与德

2

润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德润深租合字(2015)第 0012 号)提供租

赁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相应租息及一切有关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

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2、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

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解

除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解除合同次日起两年。

3、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四)公司与德润租赁签署了《法人保证合同》(编号:德润深法保合字(2015)

第 0025-1 号),为山东海力与德润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德润深租合

字(2015)第 0025 号)提供租赁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相应租息及一切有关债

务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2、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

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解

除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解除合同次日起两年。

3、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五)公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签署了《法

人保证合同》(编号:[MSFL-2015-1881-S-HZ-FRBZ]),为山东海力与民生租赁签署

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MSFL-2015-1881-S-HZ])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全部租金、

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

3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

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

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保证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承租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方式: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90,000 万元、美元

4,000 万元(除对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外),子公司对本公司提供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64,589.66 万

元、欧元 6,800 万元、美元 4,000 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99,589.66 万元、

欧元 6,800 万元、美元 8,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43%,无

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为江苏海力提供担保的合同。

2、公司为山东海力提供担保的合同。

3、公司为江苏博汇提供担保的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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