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B股: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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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 B 股 编号:2015-120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 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

申请已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如获批准本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江苏新城”)已经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4 号)核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导致江苏新城

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

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主动终

止上市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向上交所提交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

请的通知》(上证函[2015]【2153】号)。根据该通知,上交所决定受理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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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将在受理本公司主动终止上

市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此

期间,上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作出有关

决定的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若上交所作出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本公司将在刊登股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摘牌并终止上市。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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