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作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申请撤回2015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规划的卫星空间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一期)——卫星大数据
处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基础建设项目正在实施,为加快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计划通过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公司将根据欧
比特现有的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资产结构、融资条件等因素,对公司整体融
资规划进行调整。
此次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选择其他更高效的融资渠道保障项目资金需求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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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季振洲 陈秀丽 邓 路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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