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传媒”或“公司”)的法律顾
问,应印纪传媒的要求,指派本所谷琴琴、翟耸君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印纪传媒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印纪传媒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进行了公告。
印纪传媒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
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印纪传媒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所代表股份数为 942,296,3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19%。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印纪传媒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投票结果,并现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942,296,3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印纪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印纪传媒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大进
承办律师:
谷琴琴
翟耸君
签字日期:201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