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6 证券简称:安科瑞 公告编号:2015-073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或“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塘电子”)收到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单位: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树滋
被告人:何忠喜
被告人:何俊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支付国外客户佣
金需要发票入账,被告人陈树滋即授意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何忠喜在外获取发票
后入账。嗣后,被告人何忠喜通过被告人何俊贤介绍,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9%
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得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总价
税合计人民币1,022,700.01元,税款总计人民币148,597.42元,上述12份上海增
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入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造
成国家税款流失。
浦东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
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树滋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忠喜系该公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俊贤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
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树滋、何忠
喜、何俊贤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
起公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嘉塘电子为安科瑞的控股子公司,安科瑞持股6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嘉塘电子将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未做出判决前,嘉塘电
子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生产、运营,不存在生产经营受限的情况。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