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
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化集
团”)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借款的相关文件,对公
司为满足到期银行借款的还款需要、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向控股股
东借款的事项予以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该项交易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公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借款利率公允,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兴化集团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淡勇、徐秉惠、杨为乔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