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1 1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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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3:30,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5 年

11 月 10 日 15:00—2015 年 11 月 11 日 15:00,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89,047,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8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参加表决的股

2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89,047,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9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

代表股份46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候选人周

俊先生、惠彦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本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周俊先生、惠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独立董事的

有效表决权总股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独立董事

3

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178,095,518 股。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周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9,04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69,3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惠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9,04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69,3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4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关联股东王振洪先生、王桂珍女士、陈小星先生、黄卫东先生、金燕女士、

顾凤梅女士、殷丽女士共7人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81,645,919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7,40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联股东王振洪先生、王桂珍女士、陈小星先生、黄卫东先生、金燕女士、

顾凤梅女士、殷丽女士共7人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81,645,919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7,40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5

4、审议通过了《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关联股东王振洪先生、王桂珍女士、陈小星先生、黄卫东先生、金燕女士、

顾凤梅女士、殷丽女士共7人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81,645,919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 7,40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

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6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王建文

黄勇

2015 年 11 月 11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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