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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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上海六禾芳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

3、公司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六禾芳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

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补充协议的

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对

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波 田旷

刘俐 王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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