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上海六禾芳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
3、公司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六禾芳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
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补充协议的
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对
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波 田旷
刘俐 王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