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来源:上交所 2015-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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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五)

众天并字【2015】HTTX006 号

致: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众天律师”)受航天通信委托,作为航天通信 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众天并字【2015】

HTTX001 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众天律师就本次重组涉及有关事项变更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即“《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

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已出具的前述文件中的含义相同。众天律师在前述文件所

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

众天律师对发行人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文件中的

相关表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上述文件构成必要的补充。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之“一 本次重组已获得

的授权和批准”增加如下内容:

“9、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2015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5】2519 号《关于核准航

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永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 、 核 准 航 天 通 信 向邹 永 杭 发 行 42,357,232 股 股 份 、 向 朱 汉坤 发 行

12,393,988 股股份、向张奕发行 7,218,720 股股份、向南昌万和宜家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5,997,091 股股份、向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发行

9,136,292 股股份、向徐忠俊发行 959,697 股股份、向史浩生发行 112,916 股股

份、向张毅荣发行 112,916 股股份、向华国强发行 112,916 股股份、向乔愔发行

股股份、向骆忠民发行 75,263 股股份、向刘贵祥发行 75,263 股股份、向朱晓平

发行 75,263 股股份、向蒋建华发行 75,263 股股份、向陈冠敏发行 75,263 股股

份、向王国俊发行 75,263 股股份、向许腊梅发行 56,447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航天通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340,90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根据上述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本次重组的批准与

授权”之“二 本次重组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除“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的

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审查决定(如有)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之外的事项均已

完成相应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在商务部作出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

审查决定(如有)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后,本次重组即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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