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
(四)
众天并字[2015]HTTX005 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7 层 1711-1717 室
电话:(010)62800408 传真:(010)628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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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众天并字【2015】HTTX005 号
致: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众天律师”)受航天通信委托,作为航天通信
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众天并字
【2015】HTTX001 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 2015 年 9 月 18 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15254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发行人就此所作的答复,众
天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众天律师已出具的前
述文件中的含义相同。众天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众天律师对发行人本次交易的其他
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文件中的相关表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上述
文件构成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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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1、 申请材料显示,航天通信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
的批准。江苏捷诚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报告已经航天科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智慧海派股
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已经航天科工备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智慧海派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履行
国资主管部门的评估备案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备案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1、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由批准经济行为的主体负责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中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
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12 号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主体取决于批准经济行为的主体:“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
况自行规定”。
对于接受的非国有资产(智慧海派股权)进行评估的,应将智慧海派股权评
估项目报批准收购智慧海派股权之经济行为的主体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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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不是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
由所出资企业备案。
2、智慧海派股权收购项目不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批准范围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16 号)第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决
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为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投资项目为非主业投资。航天科工作为建立
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收购智慧海派股权收购项目作为航天科工主业投
资,不属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决定
范畴。
综上,本次交易之收购智慧海派股权事项不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的批准
事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不需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而应该由所
出资企业备案。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航天通信拟向邹永杭、朱汉坤、张奕、万和宜家发
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智慧海派的 51%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的
经济行为范畴,该资产评估项目不需要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应由所出资企
业航天科工备案。航天通信发行股份收购智慧海派的 51%股权经航天科工备案
符合现行有效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备案均合法有效。
2.申请材料显示,江苏捷诚具备军工特许经营权资质、排污许可证、中国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本次交易已向国防科工
局备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如是,请
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
(一)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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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国防科工局的有关要求,航天
通信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相关内容为:“由于本公司
及部分控股子公司涉及军工特殊行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
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经航天通信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航天科工集团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以资字(2015)16 号
文,就航天通信修改《公司章程》事宜报国防科工局发展计划司备案。
(二)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准的原因
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航天通信及航天通信控股子公司江苏捷诚的
控股股东地位,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二条,本次交易不需要向国防科工局履行
审批程序。
(三)本次交易需要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本次交易对方邹永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
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应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航天科工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以资字(2015)30 号文,已就本次交易
整体方案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收购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已根据
航天通信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备案。江苏捷诚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航天通信或航天通信控股子公司江苏捷诚的控股股东
地位,无需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准。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商务部作出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不予
禁止的审查决定(如有)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涉及的批准或核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
审批进展情况。如尚未取得,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作风险提示,明确在取
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2)上述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的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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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是否属于前置程序,以及相关审批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批进展
(一)审批进展
上市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并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取得《商务部行政事 业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受理单号码
2320150817001),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取得《补充问题清单》,目前处于立案
过程中。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事项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
批为并联式审批
根据 2014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
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文)“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
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的要求,工信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
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不再将
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
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
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
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三)尚未取得商务部审批的风险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
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
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本次交易涉及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存在商务部对本次交易作出禁
止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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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承诺如商务部反垄断局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上市公司将不实施本
次交易,并撤回已向贵会提交的本次交易相关申请文件。
二、其他审批或核准
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存在
商务部对本次交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就经营者
集中反垄断审查事宜出具承诺,承诺如商务部反垄断局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
定,上市公司将不实施本次交易,并撤回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次交易相关申
请文件。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
4.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紫光春华由紫光资本 100%持有,
紫光资本的控股股东为紫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教育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紫光
春华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需要取得教育部的批准。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紫光春华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需要取得教育部的批准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教育部 2013 年 6 月 7 日颁布并执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之“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单
位所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
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企业合并、分立、改
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
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
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
权益。”
(二)公司章程及决策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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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审批权限
紫光春华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紫光资本公司章程第八条和紫光集团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均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与《公司法》规定相一致。
根据紫光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权限的规
定》,涉及以下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的经营性行为需要报股东会审批:“单笔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30%(含)的事项或单个事项年度累计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 30%(含)的事项;前述投资及资产
处置包括: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紫光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 30%为 25.19 亿元。而
紫光春华本次认购配套融资的金额为不超过 2 亿元。
2、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根据紫光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权限的规
定》,与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投资、购
买或出售资产、借款、担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需要报股东会审批。
(三)紫光春华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紫光资本作为紫光春华之唯一股东,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根据《公司法》
和紫光春华公司章程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紫光春华认购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规模不超过 200,000,000.00 元,认购价格不
低于人民币 15.67 元/股。本次交易的具体认购金额及股票数量将依中国证监会
核准意见为准。”
紫光资本的控股股东紫光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作出《紫光集团有限公
司股东会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紫光集团股决字【2015】011 号):
“同意公司下属公司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600677.SH)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规模不超过 200,000,000.00 元;
并同意公司对上述子公司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的专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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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该决议由紫光集团股东清华控股和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根据紫光春华、紫光资本、紫光集团的公司章程以及紫光集团关于重大事项
审批权限的规定,紫光春华本次认购配套融资事项无需经紫光集团股东会批准,
但紫光集团为紫光春华提供专项贷款事项属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经紫
光集团股东会审批。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紫光春华参与本次航天通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符
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符合紫光春华、紫光资本以及紫光集团的公司章程。紫光
春华的唯一股东紫光资本对紫光春华参与认购本次航天通信非公开发行股份作
出了股东决定,紫光资本的股东紫光集团的股东会亦作出了相关决议,该决议经
紫光集团的股东清华控股、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紫光春华参与认购
本次航天通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需要取得教育部的批准。
5.申请材料显示,邹永杭、朱汉坤 2014 年 7 月出资设立智慧海派,2014
年 10 月后曾有数次增资行为。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2 个月,
之后按照 15%:15%:70%逐年分期解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锁定期安排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
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
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一)本次交易前,邹永杭、朱汉
坤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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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一)
(二)之情形。
(二)邹永杭、朱汉坤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
月之后将按照 15%:15%:70%的比例逐年分期解锁,即二人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份中,70%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30%的股份锁定期不足三年。
本次交易前,邹永杭、朱汉坤分别对智慧海派的出资额为 10,497.22 万元、
2,850 万元,通过以下三个方式取得:
方式 1、2014 年 7 月智慧海派设立时二人的出资;
方式 2、2014 年 10 月二人对智慧海派的增资;
方式 3、2015 年 1 月邹永杭对智慧海派的增资。
由方式 1 取得的智慧海派股权(出资额)持续拥有时间已超过 12 个月;由
方式 2 取得的智慧海派股权(出资额)在本次交易正式交割时持续拥有时间亦将
超过 12 个月。其中:
1、邹永杭所拥有的智慧海派 10,497.22 万元出资额中,3,500 万出资额来
源于方式 1,该部分出资额占邹永杭所持有的智慧海派出资额的 33.34%,超过
30%。即,本次交易中,邹永杭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资产中,超过 30%
的权益持续拥有时间满足 12 个月,该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无需锁定三年。
2、朱汉坤所拥有的智慧海派 2,850 万元出资额中,1,500 万出资额来源于
方式 1,该部分出资额占朱汉坤所拥有的智慧海派出资额的 52.63%,超过 30%。
即,本次交易中,朱汉坤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资产中,超过 30%的权
益持续拥有时间满足 12 个月,该上市公司股份无需锁定三年。
(三)截至本次交易正式交割时,邹永杭、朱汉坤通过方式 2 取得的智慧海
派出资额的持续拥有时间亦将超过 12 个月。届时,邹永杭持续拥有时间超过 1
年的智慧海派出资额为 7,000 万元,占邹永杭所持有的智慧海派出资额的
66.68%(超过 30%)。而届时,朱汉坤所持有的全部智慧海派股权的持续拥有
时间均将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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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邹永杭、朱汉坤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资产
中,超过 30%的权益持续拥有时间满足 12 个月,因此,上述锁定期不足三年
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三)的
情形。
二、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邹永杭、朱汉坤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中,
70%的股份将锁定三年,30%的股份锁定期不足三年。邹永杭、朱汉坤对用于认
购上市公司上述 30%股份的智慧海派股权的持续持有权益时间已超过 12 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
6.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工为交易对方之一,本次认购
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36 个月。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航天科工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答复:
一、本次交易前航天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前,航天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19.69%股权。航天科工和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
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已持有的航天通信
股份。该等股份锁定安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航天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已出具书面承诺,航天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
让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已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该等股份锁定安排符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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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江苏捷诚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2)若属于
涉密信息,是否采取脱密处理方式进行披露或经国防科工局批准豁免披露。3)
如豁免披露,请履行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
订)》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
一、江苏捷诚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1、报告期内,江苏捷诚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以采用脱密方式处理,披露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前五大供应商 采购产品 占采购总额的
采购金额 内容 比例
2013 年
**部器材供销站 6775 底盘 14%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 4663 主机设备 10%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44 主机设备 7%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 2234 主机设备 5%
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1697 主机设备 3%
合计 19,013 39%
2014 年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1629 底盘 12%
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7789 主机设备 8%
**部器材供销站 7520 主机设备 8%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14 主机设备 6%
重庆华伟工业集团公司 5116 主机设备 5%
合计 37,668 39%
2015 年 1-5 月
南京熊猫汉达科技有限公司 18,629 主机设备 26%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11,429 主机设备 16%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0,161. 底盘 14%
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4,079. 主机设备 6%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88. 主机设备 4%
合计 47,086 65%
2、涉密信息脱密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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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次拟注入资产中,江苏捷诚存在涉军供应商的情况,根据《军工企业
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 号文),涉密财
务信息对外披露应采用代称、打包或汇总等方式脱密处理。因此,在本次申报材
料中,对拟注入资产前五名供应商的披露前,江苏捷诚已进行了脱密处理。
3、关于豁免披露的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豁免披露的情况。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江苏捷诚存在涉军供应商的情况,在对上述涉密财
务信息批露时,均进行了脱密处理。本次交易未涉及豁免披露的情况。
24.申请材料显示,截至报告期末,智慧海派存在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具体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智慧海派的报告期内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和具体事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智慧海派最近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5] 005683 号),报告期内,智慧海派与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5 年 5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名称 坏账准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备
张南 107,486.93 181,070.00 215,963.93
邹永杭 14,549,881.40
邵忠 40,000.00 13,440,000.00
朱汉坤 2,000,000.00
张奕 894.88
合计 108,381.81 221,070.00 30,205,845.33
其中张南、邹永杭、邵忠、朱汉坤、张奕等人的任职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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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如下:
(一)张南
张南目前担任智慧海派副总裁、CTO,在 2013 年和 2014 年筹建智慧海派
北京研发中心(即北京海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由于当时公司尚未注册,
智慧海派采用拨付备用金的形式,给张南提供资金进行前期筹备工作。根据大华
核字[2015] 003197 号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对期后回款的检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智慧海派不存与张南的大额往来款项。
(二)邹永杭
邹永杭目前担任智慧海派执行董事、总经理,也是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
智慧海派 2013 年度存在的与邹永杭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关联方占款,根据大华
核字[2015] 003197 号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对期后回款的检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智慧海派不存与邹永杭的大额往来款项。
(三)邵忠
邵忠目前担任智慧海派总裁助理,智慧海派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存在与
邵忠的与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关联方占款,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根据大华核
字[2015] 003197 号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对期后回款的检查,智慧海
派不存与邵忠的大额往来款项。
(四)朱汉坤
朱汉坤目前担任智慧海派常务副总裁,也是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一。智慧
海派 2013 年度存在与朱汉坤的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为采购的订金和备货使用,
目前该购货模式已不再使用,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根据大华核字[2015]
003197 号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对期后回款的检查,智慧海派不存与
与朱汉坤的大额往来款项。
(五)张奕
张奕目前担任和声电子执行董事、禾声科技副总裁,也是本次重组的交易对
方之一。智慧海派 2015 年度存在少量的与张奕的其他应收款。主要系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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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备用金。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根据大华核字[2015] 003197 号智慧海派科
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对期后回款的检查,智慧海派不存在与张奕的大额往来款
项。
二、智慧海派的已经在证监会受理本次重组前清理了关联方其他应收款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
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问题。
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要求,智慧海派在申报本次重
组的全套材料前,对上述其他应收款进行了清理,相关关联方归还了应付智慧海
派的相关款项。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根据大华核字[2015] 003197 号智慧海
派审计报告对期后回款的检查,智慧海派不存与张南、邹永杭、邵忠、朱汉坤、
张奕的大额往来款项。
三、相关关联方出具的承诺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减少本次重组完成以后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手方,邹永杭、朱汉坤、张奕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人已经完全披露了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承诺人与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
减少关联交易。
3、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
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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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海派、航天通信和智慧海派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本人/承诺人及本人/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智
慧海派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承诺人
及本人/承诺人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航天通信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人将依法作出赔偿。”
同时,报告期内存在与智慧海派往来款的相关人员张南、邹永杭、邵忠、朱
汉坤、张奕出具了《关于规范资金占用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已全部清理完毕,不存在纠纷。本承诺出具日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本人的股东身份或职务便利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之资金。
若未来智慧海派因本次交易完成前的资金占用情形或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本企业将对智慧海派遭受的全部损失予
以赔偿。”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智慧海派历史上因业务需要等原因,存在与关联方
的往来款,在本次重组申报前,智慧海派已经清理了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其他应收
款,相关当事人出具了承诺,未来不产生类似关联交易。因此,本次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2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智慧海派 51%股权和江苏捷诚
36.92876%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未购买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
原因。2)是否有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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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未收购智慧海派全部股权的原因
(一)保持智慧海派持续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为了掌握智慧海派控股权,同时,邹永杭、朱汉坤作为
现有管理团队核心,将保留智慧海派少数股权。该交易结构有利于继续保持智慧
海派管理团队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二)保留地方政府股权,融入地方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昌市政府通过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智慧海派
约 8.5%股权,有利于智慧海派融入地方发展,并得到当地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
(三)控制收购风险,稳步提升公司对智慧海派的股权
收购大部分股权而不是全部股权有利于公司节约资本投入,以尽可能小的成
本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控制交易风险,同时又可以锁定被并购企业。
此外,智慧海派近两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目前估值水平建立在未来保持持续
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虽与智慧海派股东明确了盈利承诺,但承诺利润仍
然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在满足对智慧海派实现控制的前提下,
适当降低收购智慧海派的股权比例,有利于降低上述风险。
二、本次未收购收购江苏捷诚全部股权的原因
(一)镇江市政府通过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捷诚 8.18%
股权,有利于江苏捷诚得到当地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
(二)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看好江苏捷诚未来发展,拟长期持有
股权。
三、后续收购计划
未来标的公司如果发展良好,上市公司不排除收购剩余少数股权。
四、律师核查意见
众天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未收购智慧海派和江苏捷诚的全部股权的目的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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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收购计划合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28.申请材料“交易对方万和宜家”部分显示,万和宜家除持有智慧海派 5%
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智慧海派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显示,万和宜家持股比例为 4.5%。请你公司核实万和宜家持股比例,更正前后
矛盾之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万和宜家持股比例
万和宜家受让江西海派(智慧海派前身)股东邹永杭的股权为 4%,受让朱
汉坤的股权为 1%,合计共 5%的股权。之后,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增
资方式进入江西海派,增资后,万和宜家持有的 5%股权变更为 4.5%。截止到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和宜家持有智慧海派的股权比例为 4.5%。
申请材料“交易对方万和宜家”部分显示,万和宜家除持有智慧海派 5%股权
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标的资产基本情况”部分智慧海派的产权控制关系图显示,
万和宜家持股比例为 4.5%。
上述矛盾系笔误所致,截止到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和宜家持有智慧
海派的股权比例为 4.5%。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认为,万和宜家持有智慧海派的股权比例为
4.5%符合实际情况,更正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的相关表述属实。
2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关系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对象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航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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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万和宜家、邹永杭、朱汉坤、张奕、徐忠俊、史浩生、张毅荣、华国强、乔
愔、骆忠民、刘贵祥、朱晓平、陈冠敏、王国俊、蒋建华、许腊梅;募集配套资
金认购方为航天科工和紫光春华。
上述主体中,(1)邹永杭为智慧海派控股股东;(2)邹永杭为万和宜家执
行事务合伙人,邹永杭直接控制万和宜家;(3)张奕与邹永杭为夫妻关系。邹永
杭、张奕与万和宜家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因此,邹永杭、张奕、
万和宜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邹永杭、张奕、万和宜家可通过关联关系实现扩大
对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邹永杭、张奕、万和宜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一致行动人”的范围,该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声明,除邹永杭、
张奕与万和宜家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之外,上述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亦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除邹永杭、张奕与万和宜家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一致
行为关系之外,上述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3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海盈投资注销进展、杭州万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答复:
一、海盈投资注销进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企业注销通知书》,“深
圳市海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在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
二、杭州万和股权转让进展
杭州万和股东邹永杭与罗承毅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书》,约定邹永杭将杭州万和 90%股权转让给罗承毅;杭州万和股东张奕与文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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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奕将杭州万和 10%
股权转让给文谋珍。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 2015 年 10 月上旬办
理完毕。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众天律师认为:海盈投资已经注销,杭州万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正
在办理过程中,逾期不能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
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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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字盖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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