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进行回复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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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109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进行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月 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879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并于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全文公告了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向董

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

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公司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划规

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但公告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

量、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请补充披露公司截至目前关

于前述事项的具体安排,并充分提示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回复如下:

1、本次董事会会议情况说明

2015年11月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仅审议批准

启动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48亿元。

同时审议通过公开征集非公发行保荐/主承销的议案。截至目前,尚

未形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

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

用途等事项的具体安排。

本次拟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8亿的规模,系原有申报的可

转换债券22亿元的项目结合公司现有其他新型城镇化项目土地储备

确定的规模,具体方案待保荐、主承销机构确定后,最终在不超过48

亿元以内进行筹划设计。

2、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正式启动,但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方案及相关事项均尚未确定,尚待筹备完成后再次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且尚需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核准。

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明确表示支持本次非公发行计划将在股东大会

投赞成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因尚需要履行必要程序且需一定时间周期,

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后续安排

待非公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筹划完成,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

议2015年非公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并披露具体方案。

问询函问题二、“公司聘任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的方式和方法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事项,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公司应当通过正常业务渠道予以办理。请说明通

过直通车公告形式公开征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原因和依据,并对

外披露。”

公司回复如下:

为更好推进本次非公发行顺利开展,公司希望通过严格遴选本次

非公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保荐、承销机构,鉴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选择属于对公司非公发行事项有影响的重要信息,因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开征集非公发行保荐/主承销的议

案,因该议案为董事会决议,因此以信息披露直通车方式进行了披露。

同时,为方便相关机构阅读和报名,公司以自愿披露方式披露了董事

会决议审议通过的保荐/主承销公开征集议案的相关内容。

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询函问题三、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期已经过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未履行股

东大会决策程序。请核实并披露撤回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合规性,并履行终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公司回复如下:

1、鉴于自公司首次公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至今,外部政

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诸多变化;同时公司面向合格投资

者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已发行,公司债的发行将影响到可转换

公司债券事项的发行额度。出于发行合规要求且符合公司现实需要,

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程序批准后终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

2、2015年4月13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可转债发行工作的需要,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的九

项事项授权。公司对照授权内容和要求,并经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机构金杜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意见确

认,认为本次撤回可转债事项属于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不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但同时,本着谨慎原则拟将本次撤回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

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批。

3、2015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撤回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议案》,该等事

项尚需获得公司最近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后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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